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浙江星耀花炮有限公司、湖南兴鹏烟花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璐、张姜、张济水、黄茶香、张光明、连平、皮建平、张磊。
烟花爆竹吐珠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吐珠烟花产品的设计、产品分类分级与消费分类、工序质量、安全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吐珠烟花的制造与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T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T41644烟花爆竹检验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10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熄珠flameoutstar
效果件发射后出现未引燃的现象。
3.2
散珠departmentstar
效果件发射后出现散开的现象(爆裂珠除外)。
3.3
连珠launchingmore2starsatthesametime
单支吐珠燃放时,明显小于设计的间隔时间内连续发射两个以上效果件的现象。3.4
手持式吐珠hand-heldRomancandles
设计为手持燃放的单筒吐珠产品。
3.5
固定式吐珠fixedRomancandles
设计为固定式(含插入地下)燃放的单筒吐珠产品。
3.6
内筒型吐珠innercylindertypeRomancandles
含有内筒效果件的吐珠产品。
3.7
药粒/柱型吐珠star/comettypeRomancandles
仅含有药粒或药柱效果件的吐珠产品。
4设计
4.1产品制作前应有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产品结构、安全要求、燃放效果、药物配方等,不限于包装、印刷、标志等。
4.2产品设计应遵循GB10631的要求。
4.3产品设计涉及的原辅材料应查验其符合性。
4.4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准许含有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响珠/响子除外)。
5产品分类分级与消费分类
5.1分类分级
5.1.1吐珠产品分级与分类按GB10631规定执行。
5.1.2根据结构组成、燃放方式或燃放效果不同分为手持式吐珠和固定式吐珠,见表1。
5.1.3按效果件形式分为药粒/柱型和内筒型吐珠,内筒型吐珠仅限A、B级。

5.2消费分类
按GB10631执行,见表1。
6工序质量
6.1生产工艺
6.1.1单筒吐珠生产工艺分为吐珠类(内筒型)生产工艺、吐珠类(药粒/柱型)生产工艺等,生产工艺流程按GB11652规定执行。
6.2筒体制作
6.2.1纸筒封底分为有泥底(含固引剂)封底和无泥底封底两种工艺,两种封底均要求保证密封性。
6.2.2使用固引剂封底宜在固引剂和发射药之间填充一层隔离层。
6.3插引
6.3.1引火线应确保无漏插。
6.3.2引火线应确保连接产品内所有药物。
6.4装(筑)药
6.4.1筑药应均匀、紧实。
6.4.2隔火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7安全质量要求
7.1标志、包装
7.1.1产品标志应标明实际珠数、效果时长、燃放效果,标志示例见附录A。
7.1.2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7.2外观
7.2.1产品的外形应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7.2.2产品的外表应整洁,表面应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7.2.3招纸粘贴应吻合平整,文字图案清晰。
7.2.4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7.3部件
7.3.1筒体
7.3.1.1筒体长度大于1000mm(限A级、B级产品),允许偏差为±2%,弯曲度不应超过6%;筒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m,允许偏差为±3%,弯曲度不应超过4%。
7.3.1.2内径应符合表1要求。
7.3.1.3纸质发射筒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mm,筒体壁厚应均匀。
7.3.1.4手持式吐珠手持部位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00mm。
7.3.1.5在正常条件下,装卸、运输、贮存及燃放过程中应不断裂、不变形。
7.3.2底塞
筒体底塞厚度不应小于筒体内径的1.5倍。
7.3.3插入部件
插入地下的固定式吐珠产品的插入固定部件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20mm。
7.3.4其他
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7.4结构和材料
7.4.1C级产品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单个药量小于或等于0.13g的响珠/响子除外)。
7.4.2筒体材质应使用纸质材料。
7.4.3效果单元计数允许误差:±2%。
7.4.4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7.5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7.5.1最大允许药量见表1。
7.5.2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7.6燃放性能
7.6.1产品的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6.2产品烧成率应大于或等于95%。
7.6.3效果间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s。
7.6.4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冲底、烧筒、熄珠、散珠、连珠等现象。
7.6.5产品燃放时的运动形式、运动轨迹范围、声级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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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其他按GB10631规定执行。
8检验方法
按GB/T41644执行。
9检验规则
9.1缺陷类别按附录B和GB/T10632规定执行。
9.2产品的设计、工序质量等适用于企业供应、采购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检验。
9.3型式试验
9.3.1新产品投产之前或产品的结构、药种发生重大调整时应由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并按第5章规定进行分类分级。
9.3.2检验项目为第7章规定的标志、包装、外观、部件、结构、材质、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全部项目。
10运输和储存
按GB1063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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