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燃放操作规程(GA183-2005)

来源:飞虎焰火燃放    时间:2013-02-18 00:00:00    浏览:1116   

 GB24284-2009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操作规程》于2009年9月正式发布,GA183-2005行业标准退出历史舞台。

1. 范围
     本标准对烟花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焰火晚会evening entertainment
     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
     4. 规模等级
     根据焰火晚会举办的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4.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mm;

c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4.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为省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mm,小于305 mm;

c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4.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a 为市级大型有关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 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数量小于1000发。

5 承担资格

5.1 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有15 人以上参加过3 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d 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 承担B级焰火晚会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d 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b 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作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c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d 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4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焰火烟花燃放工程

5.5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6 燃放作业方案

6.1 燃放作业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

6.2 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6.3 技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

b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与数量及礼花弹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有关参数;

c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d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礼花弹发射筒基本参数见附录A。

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见附录B。

安全范围确定参数见附录C。

6.4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

b 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c 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

d 实施燃放时的安全保卫措施;

e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5 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6.6 组织实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7 安全评估

7.1 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任何单位不准批准或实施。

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全评估组组长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7.3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

b 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

c 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发射装置布置与点火方式及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e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f 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

7.4 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

8 安全管理

8.1 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8.1.1 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

8.1.2 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8.1.3 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

8.1.4 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设专人看管;

b 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8.2 安装作业的管理

8.2.1 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

8.2.2 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

8.2.3 进入安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

8.2.4 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8.2.5 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间距是否合理等。

8.2.6 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

8.2.7 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8.2.8 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

8.2.9 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8.3  燃放作业的管理

8.3.1 现场指挥长检查燃放前的各项工作,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燃放指令。

8.3.2 燃放实施人员应当着防护服,戴安全帽。

8.3.3 实施燃放作业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8.3.4 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a 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b 风力超过6 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d 发生炸筒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8.4 燃放作业后的检查

8.4.1 燃放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8.4.2 发现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作业单位现场技术负责处理。

8.4.3 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它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

8.4.4 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9 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

9.1 组织指挥系统

9.1.1 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任,统一指挥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职能组开展工作。

9.1.2 根据燃放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主办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车及消防器材。

9.2 安全警戒

9.2.1 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

9.2.2 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

9.2.3 警戒人员应当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

9.2.4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

9.2.5 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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